沾益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步换届选举的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16-11-02    来源:   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省、市、区委关于做好县(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要求,结合沾益区实际,就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区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曲靖市沾益区设立后的第一次区乡人大换届选举,是全区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会,市第五次党代会、区第二次党代会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区,进一步巩固基层政权,为把沾益建成曲靖市产城融合示范区、珠江源生态文化旅游新区、滇东区域综合交通枢纽,确保与全省、全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
        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二是坚持发扬民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相信和依靠群众,调动选民积极性,依法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贯彻实施宪法和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按程序开展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
         二、换届选举的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此次区、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即区、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选区划分、选举日确定、选民登记、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等工作都要同步开展。主要任务是:一是同步选举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是分别召开新一届区、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区、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要以本次换届选举为契机,进一步优化人大代表结构,提高代表整体素质,为区、乡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奠定良好的基础。
        按照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和区委的要求,本次我区区、乡人大同步换届选举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2016年12月28日同步选出区、乡两级人大代表;新一届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在代表选出后两个月内召开。
        三、换届选举工作的方法步骤
        区、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按照工作准备、选举实施、召开会议、工作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准备阶段(2016年7月1日至11月30日)
根据新修改的选举法和《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认真研究选举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搞好调研,制定好区、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成立区、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委员会、选区领导小组等选举工作机构。
       (一)成立区、乡两级换届选举工作机构。成立区选举委员会和各乡(镇)选举委员会,区、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区选举委员会由9至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在11个乡(镇、街道)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所属选区的选举工作。各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乡(镇)党委、人大、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有关人员7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各选区设立选区领导小组,由3至5人组成,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区代表选区领导小组报区选举委员会批准。选区内划分选民小组,负责组织本组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举工作结束后,区、乡(镇)选举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自行撤销。
          (二)确定选举日。按照《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区、乡两级人大换届的实际,为降低选举成本,便于组织选民参加投票选举,经区选举委员会讨论,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区、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日确定为2016年12月28日,分别选举产生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选举日为准,凡辖区内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998年 12月 28日24时前出生,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进行选民登记,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告选民名单;选举日的15日前公告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日的7日前公告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各乡(镇)选举委员会、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区领导小组要做好选举工作的日程安排,严格按照法定时间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投票选举只能在选举日进行,不能提前或推迟。
      (三)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区、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代表的构成比例,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代表结构的合理比例,通过周密细致的工作,使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使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应当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比上一届有所提高,妇女代表候选人不少于30%。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握。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对企业负责人担任人大代表的,要统筹兼顾,注重质量,防止比例过高。党外代表人士应当有适当比例。连任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要有一定比例的解放军、武警部队代表候选人。要认真核实、严格认定代表候选人身份,代表候选人身份应当以参加选举时所从事的职业为准,对具有多重身份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按其工作性质主次和代表性认定身份。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得挤占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名额。要减少代表职务交叉,除个别因工作需要交叉外,一般上下级人大代表、同级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不交叉。
        (四)依法做好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全区应选区人大代表204名,乡(镇)人大代表464名。各选区要按照代表名额和代表结构,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选出结构合理、素质较高、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要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代表名额总数和选区划分的标准、原则、规模及要求进行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
          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划分选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便于区、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因素合理划分选区。要注意区级人大代表选区和乡级人大代表选区的一致性,方便区、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在同一时间内分别提名,并同时分别选举。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区、乡两级代表名额的分配要坚持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进行分配,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要按人口数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选举区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和代表名额由区选举委员会划分和分配;选举乡(镇)人大代表的选区和代表名额由各乡(镇)选举委员会划分和分配。区选举委员会提出区人大代表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详见区选举委员会文件《沾益区第二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和选区划分的通知》),将全区划分为143个选区,分配代表名额204名,指导性安排妇女代表67名,占32.8%;非党代表62名,占30.4%;少数民族代表12名(其中回族7名,彝族4名,苗族1名)占5.9%;来自基层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代表有适当比例。具体选区划分及代表名额分配为:1、驻沾部队划分选区1个,分配名额1名。2、各乡(镇、街道)划分选区130个,分配名额154名。其中每个乡(镇、街道)机关2名,共22名;各村委会(社区)原则上各1名,共132名(人口较多的花山街道松林选区2名、播乐民营企业1名)。3、省、市属有关企业、单位划分为4个选区,分配名额4名,其中企业按辖区划分到乡(镇、街道)参加选举;监狱系统由司法局牵头选举1名。4、县直机关按行业划分为8个选区,分配名额9名。5、政党推荐到各选区36名。此外,驻辖区内的其他省、市、区属企事业单位,驻各乡(镇、街道)站、所、学校(除区直属学校)、卫生院参加所在地乡(镇、街道)选区选举。
     (五)宣传动员。这次区、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我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和《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把宣传工作贯穿换届选举工作始终,宣传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激发广大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为区、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学习培训。换届选举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且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新情况、新问题多。为此,区乡两级人大要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等方式进行培训,培训要做到“下管两级”:区级组织开展区乡换届选举业务培训,人员培训到各选区领导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一级;由各乡(镇、街道)分别组织开展换届选举业务培训,人员培训到各村民小组一级。通过培训学习,使选举骨干明确换届选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熟练掌握换届选举的法定程序和业务操作。
        第二阶段:选举实施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依法进行选民登记、提名代表候选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并按照法定时间和要求予以公布。
      (一)依法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整个换届选举的基础工作,涉及范围广,难度大,要求严,是换届选举的重点工作之一。选民登记工作要求做到不重不错不漏。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一是选民登记由户口所在的选区进行登记,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二是必须达到18周岁的法定年龄;三是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四是经依法登记的选民按选区公告。
         登记的方法:一是选民自愿登记;二是逐户查访登记;三是“三增三减”登记。三增:上次选举时未满18岁,到选举日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三减:上次选举后死亡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迁出本选区的。界定“三增三减”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
        选民登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1)城镇居民、农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进行登记。(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进行登记。户口与工作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或一个选区内的区、乡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工作单位登记,但必须与户口所在地的选区衔接,避免重登。(3)在校学生,户口在学校的由学校登记,户口不在学校的由原籍登记。(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由单位所在选区进行登记。(5)新迁入人员的选民登记。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迁入的人员,如本人在其他地方参加过人大换届选举的,不再登记。对没有参加过的,凡能确认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6)转产、改制企业的人员,户口仍在转产改制后的企业的,在户口所在企业登记。(7)停产企业和破产企业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2、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l)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登记。(2)季节性或临时外出人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3)长期在外地做工、经商的人员,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工作地进行登记。(4)已经迁居外地,但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5)长期在外地居住,一时难以联系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3、其他人员的选民登记。(l)区、乡两级机关领导人员或其他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代表候选人的,仍在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的选区登记。(2)离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果随亲属在异地生活居住的,可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3)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选民登记,但选举期间发病的不参加选举。(4)外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人员,不予登记;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可以补登。(5)正在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或者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均在户口所在地登记。(6)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以及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监狱、看守所或者劳动教养场所登记。
       选民登记的后续工作:
       1、选民登记的审核与复查
       各选区选民登记完成后将《选民登记名册》报区或乡(镇)选举委会办公室。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对选民登记工作进行审核与复查,确保选民登记不重、不漏、不错。复查采取自查、互查和抽查的方法进行。
复查的内容:(l)登记的每一选民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2)选民登记的项目齐全、准确。(3)一些特殊人员的登记工作是否准确。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暂停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手续是否完备。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是否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批准。(4)人户分离人员、人企分离人员、下岗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工作是否落实。(5)大单位内的小单位是否有漏登和重登现象,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在本选区的是否有漏登和重登的问题存在。
        2、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登记核实无误后,要分别划分清楚区人大代表选区选民登记人数,乡(镇)人大代表选区选民登记人数,造好登记名册,并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分别以区、乡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在公共场所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公布应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并张贴在醒目的地方。选举工作机构要做好保护工作,对选民名单进行乱画乱涂或者任意撕毁者,要严肃查处。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如发现重登、错登、漏登的,要及时补正,并予公告。
         3、受理公民申诉。根据选举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选区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二)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在选民名单公告后进行。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推荐。凡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都可以依法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所推荐的区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一般情况下是本选区的选民。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只要在一个选区范围内,出于选民本人意愿而联合签名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不能将分散推荐的人数相加来代替选民10人以上联名,选民必须在联合提名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中签名达10人以上。
3、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的代表名额。
4、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停止选举权;二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代表工作,努力为人民服务,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成绩显著,选民公认;三是有一定的履行代表职务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四是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良好的身体素质。
5、各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交选区领导小组汇总后作为候选人,经审查后,在选举日的15日前按所在的选区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并向选民公告。
6、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和方法:(l)搞好宣传引导工作,让选民知道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意义、原则、程序和注意事项,明白自己所在的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应选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推荐的方法和时间。发动和引导选民积极参加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活动。(2)按选区推荐产生代表候选人。区、乡两级各政党、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主要是着眼于区、乡两级政权班子建设,不要把推荐代表候选人作为荣誉职务照顾性安排。不论是政党、人民团体推荐还是选民联名推荐都要以书面形式,填写统一印制的推荐候选人登记表,一并由选区收集统一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查。(3)汇总形成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时要严格审查推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候选人的身份是否合法,有无重复和遗漏,姓名书写是否有误,联名推荐表填写是否与推荐的要求和规定一致,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是否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人数等。还要审查推荐表是否与汇总表一致,有无未经推荐的人列入了候选人名单及合法推荐的候选人没有列入候选人名单的情况。(4)公告代表候选人名单一定要按姓名笔画排列,要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在选举日的15日前按选区分别公告。不能不经选举委员会审查,擅自公告推荐名单。公告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代表候选人名单一经公告,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推荐新的代表候选人。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予以公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换和增减。(5)政党是指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人民团体”不包括协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等组织。(6)被推荐者不愿意接受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者应当尊重被推荐者的意见,如推荐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撤回者应以书面提出填写《撤回联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7、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l)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原则,即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实行差额选举。(2)民主集中制原则。凡依法定程序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要经过选民充分酝酿讨论,由选区领导小组进行协商、集中,按照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经选民几上几下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按规定差额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可以采取预选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强迫选民违背自己的意愿确定某个人为正式代表候选人。(3)公告正式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7日前按选区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主要工作简历、主要工作业绩等,以便选民在正式投票以前,了解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经过预选的须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同时公告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4)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介绍的主要内容是候选人个人简历、工作表现、参政议政水平和履职能力等。介绍应坚持平等、客观、公开原则。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是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领导小组。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提问。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一是必须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二是可以只安排正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但要应选民要求组织,没有要求一般不组织;三是见面安排应在选举日前。
      (三)加强考察审查工作。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的,都要进行考察并公示。考察由同级党委负责,根据人选情况,也可以委托下一级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或属地原则考察,但不得层层委托考察,不得以人选所在单位的意见或人选表现材料代替考察。党委组织部门承担代表候选人考察、审查工作责任,对考察、审查结果负责。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统战、政法等部门和人大有关机构,对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廉洁自律、履职能力、群众基础、遵纪守法、社会形象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察。考察要认真核实人选身份、简历,以及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是否接受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培训及资助,是否拥有国(境)外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审查人选是否具备资格条件。拥有外国国籍的,不得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的,原则上不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但归侨人大代表人选除外;个别优秀归国人才经严格考察、审查后,可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人选为领导干部的,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人选为党外人士的,要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委统战部门或所在党派、团体的意见。人选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要开展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人选为新社会组织人士的,要征求所在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和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对选民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同样必须加强考察、审查,严格把关。发现代表候选人不符合人选标准的,应当及时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撤回提名。
      (四)组织选民投票选举。
1、投票选举的原则。投票选举应遵循以下原则: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投票权平等的原则,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填写选票的原则,差额选举的原则,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保证各民族都有适量代表的原则,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
2、做好投票选举准备工作。(1)做好选民参选工作,再次核对选民。(2)确定选举大会主持人并准备主持稿。(3)准备好选举办法草案、选票、各种统计表、登记表、票箱等投票选举的必用物品。(4)各选区根据生产、居住、工作情况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和中心选举大会会场。(5)由选区领导小组提出监票员、计票员名单,由选民表决通过。正式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员、计票员。(6)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选区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7)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劳动教养人员的参选问题,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8)选举委员会要精心组织,以设投票站为主组织投票,选民比较集中的可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严格控制使用流动票箱投票,流动票箱应当有监票人1人,工作人员2人以上。做好流动票箱、投票站负责人、监票计票人员的分工和组织投票等工作。
3、同时进行区、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选票可采用不同的两种颜色加以区别,按规定程序和方法一次发票,分别填写,可设两个票箱分别投票。在分发选票时一定要认真仔细,防止发重、发错、发漏。
4、以选区组织投票选举,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选举由选区领导小组主持。
5、确定代表当选,必须坚持两个过半的原则。即选区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6、驻沾部队的选举工作,由区人武部牵头,按解放军选举办法进行选举。
7、重新投票、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1)重新投票是指在一次投票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组织重新投票。(2)再次投票是指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选票的半数,但因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对得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进行投票选举。(3)另行选举是指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应选的代表名额没有选满,或者是一个代表名额也没有选举产生的情况),对不足的名额,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进行选举。另行选举要根据第一次投票得票数多少的顺序,依法确定差额比例进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如果经另行选举候选人仍未当选,不再进行第三次选举。
8、确定并公告选举结果。选举结果以选区领导小组名义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核,并将选票全部封存备查,选举委员会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并公告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告所有候选人得票情况。区、乡选举委员会将当选代表名单报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当选代表资格有效后,予以公告,并颁发代表证。
        第三阶段: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阶段(2017年1—2月)
按照法律规定,在代表选举完成2个月内召开区、乡两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大会召开前,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依法对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由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确认后予以公告。新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2017年2月28日前召开,并依法选举区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人员。各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2017年2月28日前召开,并依法选举乡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会前应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1、培训代表。新当选的区、乡两级人大代表任期均为五年,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有利于代表增强履职意识,提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代表作用。2、组织代表走访选民,开展调查研究,听取选民意见,收集整理议案、建议。3、认真筹备人代会,做好会议有关文件的起草、打印工作。4、依法组织代表出席会议,认真听取和审查各项报告,并作出相关决议;圆满完成各项选举工作任务。
         第四阶段:换届选举工作总结阶段(2017年2月)
换届选举总结工作是整个换届选举的重要工作,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必经步骤,应当认真做好。一是要做好换届选举全面工作总结,撰写出高质量的选举工作总结,为进一步完善区、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积累经验。二是汇编选举工作文件材料,为今后的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参考。三是认真做好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四是做好选举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立卷工作。
       四、换届选举工作要求
本次区、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都很强,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各选举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正确处理好换届选举工作与其它各项工作的关系,按期圆满完成区、乡人大换届选举各项工作任务。
        (一)区人大常委会、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要在党委(党工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区、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要在同级党委和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民登记、确定和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为选民依法参加选举提供各项服务。
      (二)驻沾中央、省、市及区直各有关单位,被确定为代表选举牵头单位的,应积极做好牵头工作;没有作为牵头单位的,应主动配合选区牵头单位做好选举的各项工作。
      (三)区级挂钩乡镇各选区领导、区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深入挂钩乡(镇、街道)和选区,指导选举工作。
     (四)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选举的协调服务工作;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选举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上一篇: 区人大常委会副调研员王开有到大坡乡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下一篇:曲靖市沾益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分享到: 收藏

滇公网安备 530302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