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友书结合自身多年的学习研究和工作实践,就监督法的立法背景、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应该如何开展监督工作作了生动而又深刻的阐述。吴友书指出,权利必须受制约和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方方面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各自的监督工作都做好,充分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处理好各个方面的问题。
吴友书强调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把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要进一步健全“三项制度”,提高监督质量;要注重“三个提升”,增强自身素质,更好地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时效性。